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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全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两定”资格审查

2015-12-11 中国劳动保障报 中国医疗保险

  近日,人社部下发 《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就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的 “两定” 资格审查,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意见》 要求,2015年底前, 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件要求,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 “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各统筹地区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意见》 指出, 要简政放权, 各地社保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要求, 及时取消 “两定” 资格审查事项,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要强化监管,及时转变工作重点, 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 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 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 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要优化服务, 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 提升服务质量。

  

  《意见》 强调, 要规范程序。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保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 根据自身服务能力, 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 服务规模、 服务质量、 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 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公开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制定医药机构评估规则和程序。 经办机构开展评估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 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 服务能力和特色、医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 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 协商谈判。 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 价格、 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服务质量好、 价格合理、 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应报同级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意见》要求, 要完善服务协议,规范协议内容,探索动态管理, 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服务协议, 加强行政监督,创新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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